被执行人潘桂银,男,水族,1965年12月5日生,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潘桂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22780元,并负担申请费174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桂银银行存款1245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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