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胜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杨胜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井妹,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胜平、吴井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胜平、吴井妹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4 506元并负担申请费41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胜平、吴井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胜平、吴井妹银行存款34 92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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