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吴跃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王江燕,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吴跃伟、王江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跃伟、王江燕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 00元并负担申请费417.5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跃伟、王江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跃伟、王江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923.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