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韦祖汉,男,水族,农民,1984年7月3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小际,女,水族,1985年1月1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祖汉、韦小际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祖汉、韦小际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236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5.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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