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祖汉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韦祖汉,男,水族,农民,1984年7月3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小际,女,水族,1985年1月1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祖汉、韦小际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祖汉、韦小际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236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5.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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