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吴育刚,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石海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 558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银行存款66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