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该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梁恩勇,男,1984年6月生,汉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赵明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恩勇、赵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恩勇、赵明玉向三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5416.00元和申请费28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恩勇、赵明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恩勇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69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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