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陆心祥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该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陆心祥,男,1979年10月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韦章英,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向三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3792.00元和申请费25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心祥在三都县普安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2404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