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该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陆心祥,男,1979年10月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韦章英,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向三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3792.00元和申请费25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心祥、韦章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心祥在三都县普安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2404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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