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世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建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9月2日向被执行人潘世挺、潘建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9928元并负担申请费34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世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2、划拨被执行人潘世挺银行账户×××****存款302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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