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世挺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世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建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9月2日向被执行人潘世挺、潘建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9928元并负担申请费34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世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2、划拨被执行人潘世挺银行账户×××****存款302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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