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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朱永康,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余芬,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赫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余芬在赫章县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余芬在赫章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16800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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