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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原告王顺情,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
原告郑艳梅,女,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郑美英,女,199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郑春艳,女,2003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郑德胜,男,2005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郑遇,女,2007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郑丹,女,200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郑德全,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德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德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德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黔赫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郑德全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市信用社的存款700000.0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郑德全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市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671700.00元到赫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账户名为:赫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为:×××;
解除被执行人郑德全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市信用社账号为×××余款28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书华
审判员 文天朝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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