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德惠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3
   发布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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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席德惠,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187-1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军,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本院在执行席德惠申请执行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位于赫章县城关镇广建路南段东升地产B幢1单元7层1号的住房,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房屋居住及存放物品,申请人席德惠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待中止条件消除后,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谭福亮

审判员  张英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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