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1次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席德惠,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187-1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军,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本院在执行席德惠申请执行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位于赫章县城关镇广建路南段东升地产B幢1单元7层1号的住房,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房屋居住及存放物品,申请人席德惠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待中止条件消除后,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谭福亮
审判员 张英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宗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