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本盈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3
   发布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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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徐本盈,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大路边组246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绍萍,贵州省赫章县人,现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绍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绍萍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绍萍在赫章县城关镇小康路有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号:赫房权证2003字第0000288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绍萍所有的位于赫章县城关镇小康路的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号:赫房权证2003字第00002881号。

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该被查封财产进行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谭福亮

审判员  张英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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