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薇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3
   发布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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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朱薇,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钢,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市分行的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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