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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尚科,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野马川镇下街村。
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赫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的存款11318.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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