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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俊豪,男,201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海子街镇蚂蝗村。
法定代理人王万年,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豪之父。
法定代理人杨英,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豪之母。
被执行人车进,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秦丽。
申请执行人王俊豪申请执行车进、秦丽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8572.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进、秦丽已给付20000元,现被执行人车进、秦丽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书华
审判员 文天朝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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