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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英,女,生于1949年12月23日,住赫章县建设路。
被执行人朱德刚,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谢光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黔赫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德刚,谢光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德刚,谢光惠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光惠在赫章县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德刚在赫章县农业银行存款7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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