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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赫章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饶军,住赫章县。
被申请人汤忠勇,住赫章县。
申请执行人赫章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军、汤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06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饶军、汤忠勇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书华
审判员 文天朝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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