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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颜会,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胡建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黔赫民初字第50号民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建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的存款收入1608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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