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会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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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颜会,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胡建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黔赫民初字第50号民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建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的存款收入1608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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