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慕菡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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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刘慕菡,女,199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码:。

法定代理人李丽萍,女,1978年1月21日,汉族,教师,住赫章县城关镇。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刘勇,公务员,系赫章县社科联(文联)职工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3)黔赫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勇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刘勇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8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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