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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舒国静,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
被申请人:赫章县七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妈姑镇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总经理。
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舒国静申请执行赫章县七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赫章县七星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熊英寿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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