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俊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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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昌俊,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可乐乡农场村河边组。

被执行人欧昌亏你,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昌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昌奎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昌奎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欧昌奎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九千零七十五元整(9075.00)。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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