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恩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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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周小恩,男,201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杨家湾镇杨箐村三组95号。

被执行人徐本兴,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本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本兴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本兴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中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本兴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中信用社的存款壹萬捌仟元整(18000.00)。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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