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将其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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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孙将其,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文化路。

被执行人刘丽琴,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丽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丽琴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丽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赫章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丽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赫章县支行的存款叁萬捌仟元整(38000.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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