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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谭加国,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水塘乡砂坝村砂坝组,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国龙,住赫章县。
申请执行人谭加国申请执行刘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龙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10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书华
审判员 文天朝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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