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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黄光俊,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水塘乡砂坝村砂坝组。
被执行人谭加国。
申请执行人黄光俊申请执行谭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加国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书华
审判员 文天朝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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