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敏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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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韩敏,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乡。

被执行人张其四,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其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其四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其四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其四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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