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昌庆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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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雷昌庆,男,生于1980年2月24日,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城关镇小山村23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63XXXX。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和平路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6625.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付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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