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任建,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杨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任建申请执行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杨杰给付申请人任建法律文书款202150.00元和自2012年3月30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及2014年10月15日起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3000.00元。被执行人杨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杨杰之妻易彤银行存款58700.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建申请执行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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