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俊锋,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权利人杜富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340、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和28日立案受理杜富刚申请执行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黎俊锋给付申请人杜富刚法律文书款1290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杜富刚申请执行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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