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顶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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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孙成顶,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赫章县城关镇后河路200-1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李青,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青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青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青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3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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