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1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才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永贵,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的(2010)黔赫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贵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永贵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永贵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永贵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37049.0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