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贵贵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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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原告宋二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莲花村。

被告邓贵贵,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鱼塘村。

本院在执行邓贵贵申请执行宋二忠(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二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英寿

审 判 员  明忠永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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