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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原告宋二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莲花村。
被告邓贵贵,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鱼塘村。
本院在执行邓贵贵申请执行宋二忠(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二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英寿
审 判 员 明忠永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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