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前申请执行吕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谢宇前,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吕启(啟)发,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吕启发差欠原告谢宇前借款人民币170000.00元,被告吕启发自愿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00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60000.00元;余款人民币8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若被告吕启发在约定的给付期间内有一期未给付,原告谢宇前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二、原告谢宇前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被告吕启发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因被执行人吕启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谢宇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启发在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有存款10800.18元和47500.13元,共计58300.31元,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分别作出(2015)瓮执字第180-1和(2015)瓮执字第180-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两笔存款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启发与申请执行人谢宇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吕启发差欠申请执行人谢宇前借款140000.00元,被执行人吕启发自愿用其被法院冻结的两个账户中的存款先清偿50000.00元,本案执行费2450.00元(谢宇前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吕启发承担,共计52450.00元,该款由法院直接划拨到瓮安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上。余款90000.00元,被执行人吕启发在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50000.00元,在2016年8月30日前清偿40000.00元。上述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宇前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执行人吕启发在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的存款5450.00元和47000.00元,共计52450.00元至瓮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的账户上。

二、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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