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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财神镇街上。
被执行人岳伟,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陇梅,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岳伟、陇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岳伟、陇梅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岳伟、陇梅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岳伟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5800.00元。
提取被执行人陇梅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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