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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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水城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力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仁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赫民初字第58号民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仁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沈仁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湾信用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仁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湾信用社的存款收入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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