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贤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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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郭世贤,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城南路。

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帅远征,住所地:贵阳市营盘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营盘路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营盘路支行的存款278551.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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