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克容,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黄菲,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坪平安停车场3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41102784。
法定代表人杨继明,公司经理。
权利人左应怀、李克容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左应怀、李克容法律文书款67771.74元和2014年12月30日起双倍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菲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00元;被执行人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1000.00元。被执行人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左应怀、李克容申请执行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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