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朝建罚金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朝建,男,1996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猴场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胡朝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胡朝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朝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淮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胡朝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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