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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陈永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东风镇鲁张村六组。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易颖,又名易立,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威宁县结里孔家沟煤矿,住所地:威宁县炉山镇公贤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6137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明龙,矿长。
被执行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县医院侧,组织机构代码:57334XXXX。
法定代表人曾立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及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执指函字第2号指令执行函,责令被执行人易颖、威宁县结里孔家沟煤矿、贵州鸿熙矿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世纪城支行的存款132373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朝宏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陈敬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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