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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赫章县巨源矿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妈姑镇砂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怀清,系该公司厂长。
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雨,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水钢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水钢支行的存款89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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