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德超,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平定营镇岩面村。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邱德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成江修车款人民币八千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邱德超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付成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德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付成江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邱德超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