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显发,贵州省遵义市人。
权利人刘永林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徐显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徐显发给付申请人刘永林法律文书款5025.00元和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及2014年10月15日起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徐显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永林申请执行徐显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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