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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郭光昕,男,1956年8月30日生,汉族,赫章县二中退休职工,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918号。
被执行人王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勋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勋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勋在赫章县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勋在赫章县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学的工资收入4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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