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廷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权利人陈大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李廷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李廷柱给付申请人陈大文法律文书款349321.03元及2015年4月24日起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200.00元。被执行人李廷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大文申请执行李廷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 五 年 六 月 三 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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