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仁燚申请执行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邓仁燚,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聚集区(双龙村尖山坪)。

法定代表人周德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德泉,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贵州福泉人,住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

被执行人杨惠,女, 汉族, 1974年12月5日生,贵州福泉人,住址同周德泉。

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仁燚借款本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2014年8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周德泉、杨惠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仁燚律师费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周德泉、杨惠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仁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70元,由被告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仁燚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与申请执行人邓仁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差欠申请执行人邓仁燚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万元、诉讼费4.127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周德泉、杨惠自愿于2015年4月20日偿还5万元,从2015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止;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按照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按照实际欠款金额作相应计算(在最后清算之日结算)。若周德泉、杨惠对贵州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和福泉市睿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作出变卖、拍卖等处理后,必须一次性清偿本案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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