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陶孝静。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陶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陶孝静。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陶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