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文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毕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被执行人文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某某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元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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