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廷文,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赵滔申请执行周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被执行人周廷文,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赵滔申请执行周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