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姜炳林,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福泉市金山北路征费所门面。
委托代理人熊生发,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唐章贵,云南省镇雄县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章贵偿付执行款7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章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章贵的银行存款八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松
审 判 员 杜绍坤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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