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炳林,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福泉市金山北路征费所门面。

委托代理人熊生发,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唐章贵,云南省镇雄县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章贵偿付执行款7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章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章贵的银行存款八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松

审 判 员  杜绍坤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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