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童亚琴,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方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亚琴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104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童亚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亚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亚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童亚琴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童亚琴的银行存款十万元(以实际划拨的金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幸仁义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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